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简称:“善行使者协会”,英文译名 Hebei province Shanxingshizhe Charity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协会由爱心企业、爱心企业家以及爱心艺术家、道德模范、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志愿精神,秉承善行理念,搭建公益平台,传播正能量,开展“助学、助孤、助老、助残”公益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北路12号润石大厦。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宣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志愿精神,搭建公益平台。
2、在宪法、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协会自己的条件,开展助学、助老、助孤、助残等公益活动。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公益事业;
(四) 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或组织;
(五) 长期从事公益事业工作的人,在公益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有一定影响的公益组织中的骨干和爱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组织形象的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公益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1.根据《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2.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筹备组主持。
3.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理事建议人选由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筹备组提名,提交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鼓掌通过,组成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5.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常务理事建议人选由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筹备组提名,提交各位理事,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举手表决,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当选,组成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
6.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建议人选由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筹备组提名,提交各位理事,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举手表决,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7.举手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项进行。有表决权的实到人数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表决结束后,大会主持人根据表决情况向大会公布结果,并立即生效。
8.如果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裁定和解释。
9.本选举办法经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第五条 会员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缴纳半年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费 100元/年;
(二)单位会员费:
一般会员单位 1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会长单位 50000元/年;
注:特邀副会长免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会长审定。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九条 对于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十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三)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五)其它合法支出。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善行使者公益协会 2014年11月15日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善行使者·圆梦行动”爱心力量招募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善行使者:
◎善行使者及组织的权益:
(一) 善行使者可获得如下权益:
◎要求:
“善行使者·圆梦行动”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善行使者·圆梦行动”捐赠意向书
相信善行的力量!
1000元,可以保障1名贫困小学生1年的生活费,让他们不再饥寒交迫;
2000元及一份勤工俭学的兼职工作,可以帮助1名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的梦想;
3000元,可以资助1名贫困高中生完成1年的学业,延续孩子大学的梦;
1万元,可以安顿几名孤儿不在流离失所,让他们有一个可以安身的地方;
10万元,可以共同携手援建一所孤儿院,给失去双亲的孤儿们一个温暖的家;
30万元,可以独立援建一所小学,让贫困地区的孩子同样可以坐在明亮的教室遨游知识的海洋;
爱心参与,成为一名光荣的“善行使者”,通过实际行动来帮助那些需要的孩子和老人,让他们充分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从此不再孤单;
无论是哪种方式的帮助,我们可以为她们做的还有很多很多……
您选择奉献爱心的方式(请在您选择的项目前划"√"确定):
“善行使者·圆梦行动”四助对象审定标准

